前言
根據遼寧省建設廳2007年度計劃的要求,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編制組在總結我國電氣火災監控技術研究、工程應用、電氣火災發生案例基礎上,廣泛征求了國內有關科研、設計、產品生產、消防監督和工程施工、應用單位的意見,依據現行有關防火規范和產品標準,制定了本規程。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能準確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的火災隱患,及時報警提醒相關人員消除這些隱患,防止電氣火災的發生。本規程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計、施工及驗收進行了規定,規程的實施將有效地規范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具體應用,促進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技術進一步的提高,降低電氣火災事故發生率。
本規程包括總則、術語、設置、施工、安裝、調試、驗收、運行與維護八個部分,由遼寧省消防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程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并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到遼寧省消防局,以供今后修訂規程時參考。
主編單位:遼寧省消防局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沈陽斯沃電器有限公司
沈陽市三豐電氣有限公司
世紀機電消防工程(大連)有限公司
施耐德萬高(天津)電氣設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軍 岳文振 李斌 關大巍 張穎琮 梁慧君 千金元 孫勝進 李忠波 金秀芬 曹希鋒 于海濤 李苗 黃海峰 劉宏瑞 張榮江 劉世江 胡少英 范波
1 總 則
1.0.1為預防電氣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合理設十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保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施工質量及使用性能,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丁業與民用建筑內設置的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0.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監控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1.0.4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產品應符合同家有關準人制度。
1.0.5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作為建筑消防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
1.0.6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施了及驗收,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當被保護線路中的被探測參數超過報警設定值時,能發㈩報警信號和控制信號并能指示報警部位的系統,由電氣火災監控設備、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組成。
2.0.2電氣火災監控設備(以下簡稱監控設備)
能接收來自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和控制信號,指示報警部位,記錄并保存報警信息的裝置。
2.0.3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
探測被保護線路中的剩余電流、溫度等電氣火災危險參數變化的探測器。
2.0.4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探測被保護線路中剩余電流(又稱漏電流)變化的探測器。
2.0.5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探測被保護線路中溫度變化的探測器。
2.0.6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能夠發小聲、光報警信號和控制信號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 設 置
3.1一般規定
3.1.1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發生電氣火災的危險性、保護對象等級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并應根據電氣線路敷設和用電設備具體情況,確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形式與安裝位置。
注:保護對象等級的選擇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
3.1.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監控裝置組成:
1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2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 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4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3.1.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
3.1.4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電氣火災報警信號應傳給消防控制室。
3.1.5應根據十程規模和需要監測的電氣火災部位,確定采用獨立式探測器或非獨立式探測器:僅在無消防控制室且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數量不超過8個時,可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1.6非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可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但在火災報警控制器中的顯示應與其它顯示有區別。
3.1.7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監控區域內有聯動和警報要求時,應由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或消防聯功控制器實現。
3.2設置場所
3.2.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中規定的特級、一級、二級保護對象;
2 各類建筑中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3 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斤、放映廳、桑拿濟室、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超過5層或總建筑而積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旅館建筑、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僂、手術部等;
5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6 經營燈具,電器等電氣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
3.3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設置
3.3.1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設置在監控區域附近,設置在監控區域附近時,應將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傳入消防控制室;在無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3.3.2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設置在消防控制室的圖形顯示裝置,也可按入集中型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的顯示應與火災報警信息和可燃氣體報警信息顯示有明顯區別。
3.3.3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安裝設置應參照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設置要求。
3.4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3.4.1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應以低壓配電系統末端探測為基本原則,宜設置在配電柜進線或出線端。在供電末端負載和漏電流很小,且其上一級的負載條件和正常泄漏電流仍符合設置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探測器時,可設置在其上一級供電處。
3.4.2除消防動力負荷、TN-C系統、IT系統以外的低壓配電系統應設置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部位見表3.4.2。
3.4.3選擇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時,應考慮供電系統自然漏流,并選擇參數合適的探測器,宜在自然漏流基礎上設置不大于300mA的探測器報警值。
3.4.4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額定電流、額定電壓等指標應滿足被監控線路的要求。
3.4.5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宜用于報警,不宜自動切斷監控對象的供電電源。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部位表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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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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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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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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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級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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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和照明線路一級、二級配電箱進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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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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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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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和照明線路一級配電箱(地下車庫除外)進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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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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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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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低壓出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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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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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第2、3、6款規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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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末一級配電箱進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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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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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第4款規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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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配電箱出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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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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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第5款規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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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和照明線路配電箱進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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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和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設置
3.5.1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應以探測電氣系統異常發熱為基本原則,應設置在電纜接頭、樹干式供電線路接駁處等發熱部位。設置變電所的建筑中二級配電箱出線處和未設置變電所的建筑中一級配電箱出線處必須設置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其他配電箱可根據負載情況考慮設置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5.2探測低壓配電線路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
3.5.3探測高壓供電系統時,應將光柵光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直接設置在被探測對象的表面,或采用紅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5.4探測配電柜內部溫度變化時,宜靠近發熱部件沒置。
3.5.5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監控電纜時,宜將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接入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其外皮燃燒性能不應低于被監控線路的燃燒性能要求。
3.6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
3.6.1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除應符合3.3、3.4、3.5節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息可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顯示,但其報警信息顯示應與其他報警信息顯示有明顯區別。
2在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應將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報警信號傳入有人值班的場所。
4 施 工
4.1一般規定
4.1.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相關部門或機構審核合格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并應按圖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
4.1.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1 竣工圖;
2 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3 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記錄);
4 檢驗記錄;
5 竣工報告。
4.2布線
4.2.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裝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要求,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應符合現行同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CB50116)的規定。
4.2.2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在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4.2.3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4.2.4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4.2.5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 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2 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
3 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
4 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
4.2.6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4.2.7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吊裝線槽的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
4.2.8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Om~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1 線槽接頭處;
2 距接線盒0.2m處;
3 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4.2.9管線經過建筑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當余量。
4.2.10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導線敷設后,應對每回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MΩ。
5安裝
5.1一般規定
5.1.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安裝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5.1.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安裝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
5.1.3探測器安裝應充分考慮供電方式、供電電壓、系統接地形式及監控方式。
5.1.4建筑物產權所有者應建立保存系統內每個探測器的安裝及試驗記錄。
5.1.5探測器與裸帶電導體應保證安全距離,金屬外殼的探測器應有安全接地。
5.1.6禁止在不切斷電源的情況下安裝探測器。
5.1.7探測器的輸出回路的連接線,應使用截面積不小于1.Omm2的雙絞銅芯導線。
5.1.8探測器的安裝不應破壞被監控線路的完整性,不應增加線路接點。
5.2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安裝
5.2.1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m~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0.1m~0.2m。
5.2.2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5.2.3引入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2 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應超過2根;
4 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 導線應綁扎成束;
6 導線引入線穿管后,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5.2.4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主電源引入線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
5.2.5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接地(PE)線應牢固,并有明顯標志。
5.2.6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內部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不同功能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
5.3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安裝
5.3.1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在安裝前,應測量其監控線路的固有泄漏電流。
5.3.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在不同的系統接地形式中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正確接線。
5.3.3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負載側的N線(即穿過探測器的工作零線)只能作為該路供電的中性線,不得與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復接地(即不能與PE線相聯);必須嚴格區分N線和PE線,三相四線制的供電電路工作零線N應進入(穿入)探測器,PE線不能進入探測器.嚴禁將工作零線N(中性線)作為PE線使用,也嚴禁將PE線作為工作零線N使用。
5.4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安裝
5.4.1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采用接觸式安裝時應采用專用的固定件固定。
5.4.2紅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固定在不可移動的物體上,并與監控對象保持安全距離。
5.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5.5.1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在采用非接觸安裝時,距離監控對象的間距不宜大于1Ocm。
6 調 試
6.1一般規定
6.1.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應在施工結束后進行。
6.1.2在調試前應具備調試必需的技術文件。
6.1.3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并按程序調試。
6.1.4調試負責人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6.1.5調試完成后應有詳細監控點的報警值參數設置記錄,相應監控點的地址及對應安裝位置信息記錄。
6.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
6.2.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和監控設備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6.2.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通電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監控設備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1 監控報警功能;
2 控制輸出功能;
3 故障報警功能;
4 自檢功能;
5 電源功能。
6.2.3檢查監控設備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后,主電源和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6.2.4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剩余電流發生器和溫度發生揣)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
6.2.5應分別用主電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
6.2.6系統在連續運行12h無故障后,按附錄B表B.1填寫系統調試報告。
7 驗 收
7.1一般規定
7.1.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1.2應對系統內所有裝置進行驗收,包括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監控設備等進行驗收。
7.1.3系統驗收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系統竣工表(見附錄B表B.2);
2 系統竣工圖;
3 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 系統調試報告;
5 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6 檢測報告。
7.2檢驗
7.2.1按照設計要求檢驗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
7.2.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中的監控設備應逐臺進行功能試驗,包括系統監控報警功能、控制輸出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電源功能。
7.2.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中的探測器按總數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進行隨機抽驗;不足10只時,全部檢驗。
7.2.4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剩余電流發生器和溫度發生器)對探測器的報警值進行檢驗,報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7.2.5應對獨立設置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號進行測試,報警信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8 運行與維護
8.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投入使用后,管理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建立運行記錄,每日填寫。
8.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8.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至少每年由專業機構檢測一次。
8.4監控設備或探測器損壞后,應由生產企業或專業機構進行維修。